枫泾镇新元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在上级各部门指导和本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利机构。召开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第五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一)讨论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规模; (二)选举、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五)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六)讨论决定村民或村民代表向大会提出的需要讨论决定的有关提案。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村民代表组成,每个村民小组按5~15户推选产生一名代表,村民代表总数不少于35名。 第七条 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 (三)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决定从事村务人员的报酬或者补贴的方案; (六)推选村务监督小组成员; (七)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或者村务监督小组书面提议,应当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名。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由村民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和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根据区、镇区域规划,提出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意见; (三)组织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 (四)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 (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搞好本村范围内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六)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村民和睦友好相处; (七)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经济组织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向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生产服务、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各委员会负责人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其主要职能和任务: 生产服务委员会负责本村的农业生产管理、服务,指导农民不失时机地进行种植、管理和收割,推广科学种植和养殖知识; 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司法部门做好司法行政、信访接待工作; 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发动和依靠群众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社会福利委员会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 文教卫生委员会负责本村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工作; 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村和流动人员的婚育管理,做到无计划外生育。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的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工作时,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工作公开制度。公开的形式为建立村务公开栏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多种形式。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本村重大公共事业;村干部的分工及工资报酬;财务收支;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救灾救济;征使用土地的情况;优抚政策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3个月公布一次。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本村设14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该组村民推选产生,任期三年。村民对小组长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撤换。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传达村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本组村民具体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做好本小组村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四)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村委会作好调解、治保工作。 第四节 村 民 第十六条 凡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享有讨论本村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利益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村村民同时应尽以下义务: (一)自觉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四)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自觉参加移风易俗和争创“道德建设示范户”、“学习型家庭”的活动,并同一切破坏集体和危害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五节 村干部 第十八条 村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宗旨,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牟利造福。 (一)政治坚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开拓创新。积极带领群众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三)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带头清政廉洁,一心为公,不以权谋私,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履行公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四)团结协作。维护集体利益,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五)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维护群众的政治权益,关心群众疾苦。发扬民主作风,尊重村民意愿。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十九条 本村的土地,包括集体用地和村民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十条 村民必须服从村民委员会关于镇村建设的统一规划,包括新村、厂房、道路、环卫、公共设施的规划以及对承包田的统一调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第二十一条 村民翻建或新建房屋,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领取批复后方可建造。若另行安排土地建造的,原宅基地归还集体。村民在建房动工前应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并经土地管理部门验证、敲桩定位。任何人不得任意换位和超面积建造,违者村民委员会协助镇土地管理部门查处,责令其拆除。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集体依法征用土地,村民不得阻挠。土地补偿费等安排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节 农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承包者要认真保护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土地,不断增加土地肥料,严禁掠夺经营和挖土建房。 第二十四条 土地承包者在承包期内,土地不得弃耕撂荒,不得退还,但可流转或有偿流转他人,但必须报村民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村设立农业服务队,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村民培养引进良种,确保农业丰收。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搞好稳粮增值工作。 第三节 企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办企业的集体财产属全体村民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卖。但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按有关合法手续可以出租,出租租金归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二十八条 村民营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每年履行好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 民营企业的经营决策由各企业自主研究决定,村民委员会作好扶持、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企业应依法纳税,教育职工履行公民义务,支持和配合村委会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经村集体出资培养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不得外流,私自外流应按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交纳培养金。 第三十二条 落户在本村的实业型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会议制度,组建工会组织,切实保障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设财务室,由主管会计、出纳等人员组成。财务人员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财务工作必须实事求实,禁止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会计工作指标升级的要求,认真搞好核算,积极参加经营管理。会计人员有权参加本单位拟定生产计划、财务计划、经营决策的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村实行村民民主理财制度,由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定期对村的所有财务活动情况进行民主理财,各项收支均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村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民主理财小组的意见和建议,村民委员会采纳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的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严格财务审批制度。村级的财务支出要控制在年初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经济预算之内。1万元以内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1万元以上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村主任签批。村级的一切开支由村主任审批。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村的财务活动情况每年请上级审计部门进行年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开。村民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内如有工作变动,需及时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离任。村民委员会换届前必须进行审计。本村所属集体经济单位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年度审核。对承包经营合同期满的企业,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承包者不得离任。 本村财务情况作为村务公开重要内容,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八条 村级各企业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应保持完整,并按年度及时归档。借阅资料必须办理借阅手续,以防损坏丢失。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村风民俗 第三十九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村”和争创“文明家庭”的活动。移风易俗,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条 大力提倡婚事简办、新办,自觉抵制旧风俗、旧习惯。提倡厚养薄葬的原则,丧事简办,实行火化。在本村土地上不留坟头,不树碑。 第四十一条 尊重村民宗教信仰自由,但反对一切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不装神弄鬼,不看风水,不做道场,不攀鬼亲。 第四十二条 保护生态环境,增强环境意识,禁止把生活垃圾、牲畜粪便等倒入河浜污染水资源,维护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 第四十三条 尊师重教,科技兴农,科技兴村,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的氛围。 第四十四条 履行公民义务,参加义务献血,报名应征入伍,参加民兵组织活动。 第二节 邻里关系 第四十五条 维护社会公德,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六条 在生产、经营、借贷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讲究信用,处理好经济往来关系。 第四十七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损害他人利益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为预防狂犬,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养犬,对准养犬必须按时接种疫苗,对无证犬坚决予以捕杀。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无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和管理,不得歧视,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村民之间发生纠纷,由小组长解决,在不能解决时,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严禁打架斗殴,扩大事态。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五十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争创“学习型家庭”。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五十一条 提倡晚婚晚育。结婚必须依法登记,禁止违法婚姻。 第五十二条 坚持有计划生育。持有生育证的夫妇允许生育子女,生育一胎后,必须采取节育措施,严禁计划外生育。违反规定生育的,由村民委员会协助上级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三条 父母有责任保障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第五十四条 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有赡养义务的晚辈必须使老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其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对患病或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人,负有治疗照顾的义务。 第四节 社会治安 第五十五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执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 第五十六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五十七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公私财物;严禁赌博;严禁种植罂粟;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调戏妇女,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八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严禁损坏农作物,严禁破坏绿化。 第五十九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严禁偷电、偷水,严禁在仓库场地、道路、田野和村民宅基地内焚烧秸杆等物品。 第六十条 不乱搭建,不在公共场所乱堆物,不做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不得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干扰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六十二条 配合派出所报警点夜间值班巡逻,认真搞好治安防范工作。对身份不明的人员要主动询问,发现形迹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应立即送公安机关。 对敢于同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 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节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不够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由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五节 外来人口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本村企业单位使用外来人员,必须将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纠纷调解和社会治安纳入本单位的管理渠道和考核范围。 第六十六条 村民或集体单位出租私房或集体房,须在出租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私房、集体房出租安全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方可出租。 第六十七条 在本村暂寄住的外来人员,必须持有以下证件: (一)本人身份证; (二)从事个体经营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农业执照和外出经营证明; (三)育龄人员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情况和节育措施证明。 第六十八条 在外来人员到达三日内,出租房主或使用单位有责任督促并会同外来人员持以上有关证件,到村治保委员处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之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